区属行政事业单位、驻区各部门、区采购招标中心、各社会代理招标机构: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购规〔2014〕4号,附件1)已于2016年3月26日到期,目前市财政委正在开展上述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近期市财政委下发了《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评定分离项目有关适用问题的意见》(深财购函〔2018〕4232号,附件2)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实行评定分离有关事宜的函》(深财购函〔2018〕4317号,附件3),对评标定标分离有关适用问题明确了若干意见。经区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结合我区实际工作情况,对我区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工作安排如下,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为了保持政策延续性,我区暂维持对所有公开招标项目实施评标定标分离的规定。待市主管部门正式出台新的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后,我区再视情况对政策作调整。
二、在新的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前,采购单位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自主选择综合评分法、定性评审法或最低价法作为评审方法,自主选择自定法、竞价法或抽签法作为定标方法,无需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三、为避免采购单位定标程序不规范,堵塞廉政漏洞,在新的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前,原则上评审及定标程序仍参照旧办法操作,并将拟采取的评审方法、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或者比例、定标方法、定标规则、定标流程等内容,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
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
财购规〔2014〕4号)
2.《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评定分离项
目有关适用问题的意见》(深财购函〔2018〕
4232号)
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实行评
定分离有关事宜的函》(深财购函〔2018〕4317
号)
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2019年 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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