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购[2007]3

 

关于印发《南山区政府采购及招标中心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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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采购单位:

为了减少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经区政府法制部门审定,现印发《南山区政府采购及招标中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山区政府采购及招标中心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南山区政府采购及招标中心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程序,促进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南山区政府采购及招标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的招标采购中,凡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的,一律通过抽签或摇号的方法选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  经市、区财政部门认定,有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参与抽签或摇号。

第四条  抽签或摇号的程序:

1、按照提交申请的先后顺序,将所有符合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编号;

2、将若干小球进行编号,小球的编号与招标代理机构的编号相对应;

3、将小球放进摇号机或抽签箱,随机摇出或抽出一个小球,小球编号所对应的招标代理机构即为受委托单位。

第五条  抽签或摇号应公开进行,由3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操作,必要时可委托公证机构派员进行公证。工作人员由区政府采购部门负责人委派。

第六条  参与抽签或摇号的工作人员应对操作过程进行记录,并签字确认。记录资料纳入政府采购档案,一并归档管理。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本中心调查核实,暂停其申请参与委托招标的资格,暂停时限视其行为的影响程度而定:

1、因违规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

2、因工作失误,导致招标失败的;

3、因对投诉或质疑的处理不及时,引起纠纷的;

市、区财政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中心应将暂停参与委托招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以及暂停时间,报区财政部门备案,接受区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本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政府采购  招标代理  办法

抄送:刘庆生区长、高圣元副区长,市纪委派驻二组、市政府采购中心、区治贿办。

南山区政府采购及招标中心                                2007年7月2印发

                                                    (印17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