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南财书〔202010

 

    当事人:深圳市湖尔美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代安

    经营场所: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社区东方雅苑A5510

    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2792751151

    一、认定的违法事实

2018929日,深圳市湖尔美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参加了深圳市南山区教育局南山区教育系统食堂主副食配送服务类预选供应商采购(1年)项目(项目编号:NSCG2018177817,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招标活动,该项目为预选供应商资格招标,无财政控制金额

经查,农业公司和深圳市湖尔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饮公司”)的投标文件主要人员为同一人、属于同一单位;两公司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两公司投标文件内容非正常一致。

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农业公司和餐饮公司投标文件、本机关的答复通知书和农业公司的回复说明等证据证实。

农业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四)、(五)项规定的“串通投标”的情形。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南财书〔20203号),并送达农业公司,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农业公司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经研究,农业公司申辩理由不成立。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将农业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两年内禁止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农业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202063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南财书【202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