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
法定代表人:邹冬梅
经营场所:广东省惠州市麦兴路31号
统一信用代码:34440000678869420W
一、认定的违法事实
2018年8月22日,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西湖鉴定所”)参加了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法医伤情鉴定服务采购(1年)项目(项目编号:NSCG2018177647,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招标活动,该项目采用资格招标方式招标,年度总支付金额上限为250万元/年。
经查,西湖鉴定所的投标文件使用了“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二院鉴定所”)的数字证书进行签名,并且西湖鉴定所与二院鉴定所的投标文件上传来源IP地址非正常一致。
以上事实有《项目异常情况技术鉴定表》、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的IP地址截图、《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询问笔录》以及《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协助调查复函》等证据证实。
西湖鉴定所的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串通投标”的情形。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南财书〔2020〕6号),并送达西湖鉴定所,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西湖鉴定所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将西湖鉴定所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两年内禁止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西湖鉴定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2020年6月3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南财书【202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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