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承租资格,所交纳招租保证金不予退还:
1.1、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不按约定时间内签定租赁合同;
1.2、与其他意向承租方恶意串通报价或联合统一报价影响公平公正;
1.3、提供虚假主体材料和证明文件等材料;
1.4、不按约定交纳交易服务费;
1.5、存在其他违约情况。
2、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充分了解物业本身及周边的相关情况,并认真研阅招租信息的全部内容以及当地的政策,意向承租方自愿报名参加物业承租的,视为已对交易标的物查验、知悉并且了解标的物瑕疵,并同意承担该瑕疵带来的全部风险。
3、本物业未办产权手续,承租方需完成本物业消防手续,并由承租方承担费用,不得以租赁物业没有房产证、消防未验收、主体未验收向出租方提出赔偿(补偿)的要求。
4、承租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策、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必须以承租方的名义按本招租信息内容为准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办妥各项审批手续。获准营业时,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审批验收文件复印件提交给出租方。
5、承租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必须以承租方的名义按本招租信息内容为准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办妥各项审批手续,依法纳税,并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消防、环保、卫生等文件证件复印件提交给出租方留存备查。
6、若政府征收或城市更新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协议,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向出租方主张赔偿或补偿,因政府征收或城市更新造成承租方的一切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7、水电设施等以现状移交,承租方不得以水电设施不齐全、未能满足其使用等为由,向出租方提出赔偿(补偿)要求。
8、承租方应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承租方实质性违约,所交纳的招租保证金、服务费不予退还,出租方有权重新出租物业,无需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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