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承租资格,所交纳招租保证金不予退还:
1.1、被确认为最终承租方后,不按约定时间内签定租赁合同;
1.2、与其他意向承租方进行串通报价或联合统一报价影响公平公正;
1.3、提供虚假主体材料和证明文件等材料;
1.4、交纳招租保证金后单方撤回申请或不参加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组织的交易活动;
1.5、不按约定向交纳交易服务费;
1.6、存在其他违约情况。
2、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充分了解租赁物本身及周边的相关情况,并认真研阅招租信息的全部内容以及产业政策,意向承租方自愿报名参加租赁物承租的,视为已对租赁物查验、知悉并且了解租赁物瑕疵,并同意承担该瑕疵带来的全部风险。
3、承租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必须以承租方的名义按本招租信息内容为准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办妥各项审批手续,依法纳税,并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消防、环保、卫生等文件证件复印件提交给出租方留存备查。
4、承租方对上述租赁物现状及当地政策充分知情,并无任何异议。
5、水电设施等以现状移交,承租方不得以水电设施不齐全、未能满足其使用等为由,向出租方提出赔偿(补偿)。
6、承租方应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所交纳的招租保证金不予退还,出租方有权重新出租物业,无需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
|